會章

香港耀能協會羅怡基紀念學校
家長教職員會會章

1. 會名

  定名為香港耀能協會羅怡基紀念學校家長教職員會(SAHK B.M.Kotewall Memorial School Parent-Staff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2. 性質

  本會附屬於香港耀能協會羅怡基紀念學校,為法團校董會「下簡稱校董會」屬下的一個非獨立註冊自務會社。基於本會之自務性質,除與外界聯繫工作必先徵得法團校董會同意外,日常運作與財務均以自治形式執行。本會自當尊重校方政策及遵照香港耀能協會「有關防止貪污的紀律守則」處理本會會務。

3. 會址

  本會的會址是新界葵涌葵合街22號。

4. 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

4.1 促進學校與家庭之間的緊密聯繫,以及培養家長與教師及各位家長之間的友好關係。
4.2 討論共同關心的事宜,以及合力改善學生的福利。

5. 會員

5.1 下列人士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所有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父、母或監護人等其中一人)。

.所有本校現任教師。

.所有本校現任的專責人員(專責人員是指受雇本校擔任學校社會工作者、語言治療師、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職業治療師助理、教育心理學家、護士、舍監、助理舍監、院舍家長主管、院舍家長、課程工作者或點字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在特殊學校資助則例中指明的人士)。

5.2 只有本校現任教師教員或現正就讀本校的學生家長可選出或成為常務委員會委員。

5.3 在投票選舉常務委員會中,家長會員以每學生一票計;教師會員以一人一票計。

5.4 各會員有履行遵守會章各項規則、依從會議的決定等義務。

5.5 會員並無義務向本會提供金錢資助。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以進行各項或某一項有意義的工作。

5.6 聯屬會員

.舊生家長可申請為聯屬會員,聯屬會員可參與本會舉辦的活動,但無權參加理事選舉或被選為常務委員會委員,亦無投票權。

.申請為聯屬會員須繳付會費,會費調整需經本會常務委員會及法團校董會通過。

6. 組織

6.1 本會由會員大會和一個常務委員會組成。

6.2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負責選舉常務委員會委員、省覽常務委員會提交之年度工作及財務報告、在有需要時向學校建議修訂本會會章等,並向法團校董會負責。

6.3 本會的日常會務均由常務委員處理。常務委員會必須於學年初向法團校董會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

6.4 全體會員大會由常務委員會召開,該委員會可召開周年全體會員大會或特別全體會員大會。召開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的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6.5 會員大會每年最少應舉行一次以履行上述(6.2)項之職務。

6.6 常務委員會在接獲最少五分之一會員提出列明討論某項或某些事宜的書面要求後,方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召開特別會員大會的通知須於開會之前十四日送交各會員。

6.7 所有會員大會的決定出席人數為五分之一當然會員。若人數不足,由主席宣佈流會,並必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員大會,以當日出席人數為法定人數。所有會員大會通過的議案,除下述第9項外,須有半數以上出席的當然會員支持,方屬有效。

6.8 常務委員由十一名委員組成,其中五名為家長會員、五名來自教師會員,校長為當然委員。常務委員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會員出席,方為有效。所有常務委員會通過的議案, 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委員支持,方屬有效。

6.9 常務委員會成員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的五位理事:

.主席(在家長會員中選出)

.副主席(在教師會員中選出)

.文書

.司庫

.康樂/聯絡

6.10 除委任委員外,各委員的任期均為兩年,可連選連任,以連任不超過一次為限(即任期為四年),任期按學年計算。

6.11 常務委員會有權無須召開會員大會而補選委員,以填補年中出現的空缺。

6.12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成員出任常務委員會的委員。

6.13 在上述的所有會議中,若雙方的票數相同而並無一方取得簡單多數票,則主席可以投決定性一票。

6.14 常務委員會的所有工作人員均為義務人員。

7 家長校董選舉

7.1 按校董會章程,本校設有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任期為2年,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家長校董候選人。家長就學生而言,包括學生的監護人及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7.2 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家長便不能獲提名為家長校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

.他/她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

7.3 常務委員會負責委派一名選舉主任,監察有關提名、分發選票及點票工作,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7.4 家長校董可以參選為本會主席,反之亦可;提名及選舉程序可參照附件<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7.5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7.6 本會常務委員會可按需要修訂<家長校董選舉指引>中有關提名及選舉程序,但家長校董之數目、候選人資格及任期等,必須按照相關之<教育條例>及法團校董會之章程,不能隨意修改。

8 財政

8.1 本會可向會員徵收活動費。

8.2 所有本會的款項除下述(8.4)項外,只可用於發展會務和支付各項開支。

8.3 義務司庫須於常務委員會的會議中,報告本會的財政狀況。

8.4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及校長有全權決定所撥給款項的用途。

8.5 常務委員會應將本會所收到的全部款項,存放在一間指定的銀行戶口。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任何二人的簽署,才屬有效:主席、副主席或司庫,及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教師會員。

8.6 本會如有欠債,基於本會自務性質,常務委員會的委員須負上責任,與學校無關。

9. 核數

全體會員大會須選出二名會員(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各一),擔當義務稽核人,負責每年最少查核本會的帳目一次。

10. 修改會章/解散家長教師會員

10.1. 本會會章的任何修訂均須由三分之二大多數出席周年會員大會的會員通過後,呈交法團校董會批准,方可生效。

10.2. 如遇本會解散,有關的決定須獲出席周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的三分二多數會員贊同,並徵得學校行政委員/法團校董會同意,方可生效;若有任可餘下的資產,應接受各會員的決定,捐贈給學校、香港耀能協會或本港其他慈善團體。

 

修訂日期:2008年9月

Top